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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审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20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市、县(市、区)审计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审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各市、县(市、区)审计局,厅机关各部门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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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审计厅

???????????????????????? ?????2016年7月1日

浙江省审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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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执法人员的行为,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署文明审计暂行办法》(审文明发〔2015〕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执法人员,是指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含下属事业单位)中参与审计执法业务的在编人员和审计机关临时外借外聘参加审计业务的非审计系统工作人员。

??? 第三条 ?审计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工作,严格遵守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认真执行国家、省公务员有关行为规范等规定。

??? 第四条? 审计执法人员应当用联系的、全面的、客观的、辩证的观点和方法评判审计事项,对事实负责,既注重结果也注重过程,不得以偏概全,不得主观臆断、无依据定论。

??? 第五条? 审计执法人员要求被审计对象提供数据资料时,应当列示所需数据资料清单并明确何时提供等具体要求,不得要求被审计对象提供与审计项目无关的数据资料。对被审计对象提供的相关数据资料,审计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履行交接手续,妥善保管和使用,防止数据资料丢失和损毁。

??? 第六条? 审计执法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不得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审计证据。不得违规封存被审计对象有关资料和资产。不得违规查询被审计对象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存款。

??? 第七条? 审计执法人员与他人沟通情况或交换意见时,应当态度诚恳、平等待人,不得居高临下,以监督者自居。对存在分歧的事项,应当耐心听取意见,实事求是、客观分析,做到有理有据。

??? 第八条? 审计执法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不受利益诱惑、人情关系的干扰和影响,保持独立客观公正。遇到被审计对象或有关人员不予配合或威胁干预行为时,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从容应对、不屈从于压力。相关情况要及时报告审计组负责人,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所在审计机关负责人。

第九条? 审计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在审计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审计工作秘密、被审计对象和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不得在无权知悉涉密事项的人员面前谈论、研究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书面资料、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及设备等,必须在符合相应保密要求的环境和条件下阅读、使用和保存。

??? 第十条 ?审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办公设备和通信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保持办公现场整洁有序。外出审计结束时,应当及时、完整归还被审计对象提供的办公场所、设备、用品等,按规定结清住宿、伙食、交通等各项费用并取得相关票据。由于个人原因造成公共财产丢失或损坏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 第十一条 ?审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审计工作场所不接待与工作无关的人,不处理与工作无关的事。

??? 第十二条 ?审计执法人员参加各种会议,应当遵守会议时间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应当自觉维护会场秩序,将通讯工具关闭或置于静音状态,严禁交头接耳、随意走动,严禁在会场打瞌睡、玩手机。??

??? 第十三条? 审计执法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工作着装应当庄重、整洁。准确使用工作称谓,坚持使用礼貌用语。工作互访应当提前约定,准时赴约;因故取消约定时,应当提前告知对方,并表示歉意。进入他人办公室前应当轻声敲门。不得在办公区域高声喧哗,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 第十四条 ?审计执法人员违反本行为规范,出现不文明行为的,在场的其他审计人员应当及时予以提醒和改正;仍不改正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给审计工作和审计机关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由所在审计机关责令作出检查、调整岗位等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影响的,当年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由所在审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浙江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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