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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办法

发布日期:2017-02-1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台州市审计局 字号:[ ]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工作,增强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意识,根据《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主要包括:

(一)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新区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二)各市、县(市、区)法院、检察院和宁波海事法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省、市、县(市、区)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四)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主要领导。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前经济责任告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政绩观,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合法经营;

(二)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确保政令畅通;

(三)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完善决策管理机制,促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资源配置市场化和操作行为规范化;

(四)树立预算、责任、风险、民生和绩效意识,不断提高政府性资金、国有资产(资源)管理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五)加强对下属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六)遵守有关工资薪酬、兼职和职务消费等方面的规定,不断加强廉政建设;

(七)其他与经济责任有关的内容。

第四条各级组织部门在与新任(含转任)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时,应当告知其履行经济责任的原则要求。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干部任命文件,及时以书面形式将领导干部任期内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事项、有关要求和学习资料送达领导干部,由领导干部签署《经济责任告知回执》。

第五条 ?各级组织部门在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中,应将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内容纳入培训计划;各级审计机关应按培训计划的要求,认真落实任务。

第六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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