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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年度报告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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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增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意识,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根据《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主要包括: (一)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新区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二)各市、县(市、区)法院、检察院和宁波海事法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省、市、县(市、区)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四)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主要领导。 第三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应当在年度工作总结中报告其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内容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第四条 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于每年年底向有关领导干部送达《履行经济责任自检表》。 领导干部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报告年度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于次年2月底前将填制完成的《履行经济责任自检表》送交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做好业务指导,并在以后年度经济责任审计中对《履行经济责任自检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对发现的重大不实情况,应当在量化分等评价结论中,对相关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作降一等处理。 第六条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做好相关资料的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供相关信息。 第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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