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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4-1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浙江省审计厅 字号:[ ]


浙江省审计厅文件

浙审办〔2016〕7号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聘请外部人员

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审计厅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审计厅

2016年1月23日

浙江省审计厅聘请外部人员

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履行审计职责,规范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审计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审计厅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不能满足审计工作需要时,可以从外部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下同)工作,主要包括:

  (一)从社会中介机构、计算机技术服务机构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以下称外聘人员);

  (二)从市县审计机关、省内部审计协会会员单位借调人员参与审计(以下称外借人员)。

  以下同时涉及到外聘人员和外借人员的统称为外部人员。

  第三条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省审计厅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与省审计厅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并严格保密要求和加强现场管理。对于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且不宜让审计机关以外人员知悉的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不得从社会中介机构、计算机技术服务机构、省内部审计协会会员单位等外系统聘请人员参与审计。

第二章外部人员的聘请

  第四条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省审计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计算机技术服务机构作为协助参加审计单位,各部门需要聘请时,应从中标的协助参加审计单位名单中选择。

  第五条聘请外部人员实行计划管理,并按规定进行审批。省审计厅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后,各部门根据必须和必要的原则,提出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项目年度计划,填列计划表(详见附件1),列明项目名称、聘请人员的数量、工作天数和协审经费预算,简要说明聘请原因及工作安排情况等,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组织审计形式的还应列明协助审计单位,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后交厅办公室。

  厅办公室归集各部门填报的计划表后按规定进行审核和送签:(一)厅法规处,重点审核审计项目聘请外部人员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二)厅人事处,重点审核审计项目聘请外部人员数量、工作量是否合理等;(三)厅办公室,在法规处、人事处审核的基础上,重点审核项目计划时间、费用标准及协审经费预算。必要时召开厅办公室、法规处、人事处、计算机审计中心等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审议厅年度外聘工作计划。相关部门的意见签署在审签单上(详见附件2)。

  厅办公室统一将计划表和审签意见等材料提交总审计师,经总审计师审签后提交厅项目计划编制委员会研究,最后提交厅长办公会审定。

  如审定的协审经费总额超过省财政厅批复的专项经费预算,需在预算控制数中安排外聘人员计划,确有需要的,经厅长办公会同意后向省财政厅申请追加专项经费。

  第六条因特殊原因,临时增加聘用外部人员参加审计项目,需由项目的实施部门提出报告,参照第五条的审批程序,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后,经厅法规处、人事处、办公室审核后提交总审计师审核,涉及协审经费的,由部门分管厅领导、总审计师、分管财务厅领导共同商议,必要时报厅长或厅长办公会审定。

  第七条根据审定的外聘人员工作计划,各部门从中标的社会中介机构、计算机技术服务机构中择优选择身体健康、职业道德良好、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等条件的人员参与审计。

  抽调市县审计机关人员的,各部门提出人数、专业、时间等要求,由人事处统筹安排,进行协调落实。借调省内部审计协会会员单位人员的,各部门可在对口联系单位中落实具体人员,需要时可提请省审计科研所、省内部审计协会协调落实。

  第八条根据政府采购结果,省审计厅统一与中标的协助参加审计单位签订聘请协议。聘请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协助审计时间和工作职责范围;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费用及支付方式;

  (四)廉政、回避和保密要求;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借调省内部审计协会会员单位人员时,应当由厅人事处代表省审计厅与其签订有关协议(详见附件3)。

  第九条凡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外部单位和外部人员,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三章外聘工作的管理

  第十条各相关部门应当对外部人员进行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审计业务培训,并对其进行审计工作纪律、审计职业道德、保密和廉政教育。

  第十一条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必须遵守《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的通知》和各项审计纪律、廉政纪律、保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纪律。在参加审计项目前,要与审计组组长签订保密承诺书(详见附件4)。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当将外部人员编入相关审计项目的审计组,但不得担任审计项目的审计组组长、副组长和主审,并加强审计现场管理。借用的内审人员一般参加同类、同系统的被审计单位审计项目。

  省审计厅不同部门承担的同类审计项目的审计组人员总数应适当平衡。审计组中外聘人员数量应区分不同类别项目适当控制、合理安排。

  第十三条审计组组长在审计实施中应当加强对外部人员的督导、业务复核和廉政监督,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加强对外部人员工作情况的检查和廉政情况的监督,有效保证其审计质量和廉洁从审。对不称职或不能胜任审计的外聘人员有权要求更换,并相应扣减外聘费用。

  第十四条根据审计项目的涉密情况和审计事项的敏感程度,各业务处和审计组应对审计组成员合理分工,对外聘人员合理安排审计内容和工作范围,主要参与对企业、事业单位和投资项目等的审计。外聘人员不得参加下列事项的审计:

  (一)查阅党政机关的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敏感事项;

  (二)调查领导干部的存款、房产等个人敏感事项;

  (三)讨论研究重大违法违纪涉及移送的敏感事项;

  (四)其他不宜由外聘人员参与的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外部人员在审计实施中享有审计法规定的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检查和调查取证等相关权限。但外部人员因审计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或其他单位调查时,应当有省审计厅人员参加。外部人员在审计实施中不得与被审计单位人员单独会见或交换意见。

  外部人员有权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对审计机关有关人员阻止外部人员如实反映情况的,外部人员可越级直至向厅领导反映有关情况,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外部人员应当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移交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外部人员不得将其参与审计工作获取的相关信息用于与所审计事项无关的目的。

  第十七条外部人员应当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其审计结果必须同时有省审计厅人员复核签名,审计组应对外部人员的工作结果资料审核把关,各业务处应当对利用其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十八条审计项目完成后,各部门应当组织对外部人员参与审计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详见附件5,外聘人员的考评结果将作为付费标准的依据)并报厅人事处,由厅人事处根据考评结果,将考核优良的外部人员列入备选库,并作为以后选聘的重要依据。对外借人员参与审计表现优异、审计成效明显的,必要时可给予感谢信表扬。

  第十九条对参与审计的中标服务单位和外部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规定处理和依法追究责任:

  (一)提交虚假审计结论材料或者相关文书、资料的;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未如实报告,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三)泄露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

  (四)收受、索取贿赂的;

  (五)违反廉政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条参与办理外聘工作的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规定处理和依法追究责任:

(一)通过聘请外部人员工作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要求外部人员或者与其串通实施违反审计工作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四章外聘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外聘经费应纳入厅年度财政预算,主要分两部分:审计外勤经费和协助审计经费,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审批和使用。

  (一)根据年度财政预算编制要求,各部门编制年度预算时,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事项必须聘请外部人员的,应合理测算包括外部人员的审计组人数、审计组成员职级、审计时间等内容,科学编制审计外勤经费预算;合理测算外聘人员参与审计的人数、审计工作量、支付标准等内容,科学编制协助审计经费预算,作为厅机关相关项目预算申报的重要依据。

  (二)厅办公室依据财政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按照厅年度外聘工作计划下达各部门年度外聘经费预算。

  (三)各部门在下达的外聘经费预算控制数内,依据年度外聘工作计划开展外部人员聘请工作。执行中需要追加外聘经费预算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厅办公室根据外聘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可进行适当预算调整。

  第二十二条对审计项目需要出差的,各部门统一按差旅费标准报销外部人员的审计外勤费用,其中对外聘人员报销时不含公杂费,但向外聘人员所在机构按标准支付协助审计费用。除此之外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对外聘人员参与财务审计工作,按下述标准支付协助审计费用。

  (一)同时具备执业注册会计师7年(含,下同)以上、注册评估师或注册税务师3年以上,从事专业审计工作10年以上,每人每天900元标准(税前,下同)。

  (二)具备执业注册会计师3年以上或部门经理,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每人每天800元标准。

  1.具有高级职称;

  2.注册评估师或注册税务师3年以上。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每人每天700元标准。

  1.同时具备高级项目经理、中级职称;

  2.取得执业注册会计师证书3年以上;

  3.取得执业注册会计师证书不满3年,同时拥有中级职称的;

  4.取得注册评估师或注册税务师3年以上,同时拥有中级职称;

  5.从事专业审计工作10年以上。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每人每天600元标准。

  1.取得执业注册会计师证书3年以下;

  2.取得注册评估师或注册税务师3年以下,同时拥有中级职称;

  3.高级项目经理。

  (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每人每天500元标准。

  1.拥有中级职称;

  2.从事专业审计工作5年以上。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根据外聘人员的学历、专业审计工作时间及工作表现等给予每人每天300元至400元的费用标准。

  第二十四条对外聘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审计的,按下述标准支付协助审计费用。

  (一)同时具备部门经理(含)以上职务、高级职称和执业资格的每人每天900元(税前,下同)。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每人每天800元:

  1.部门经理(含)以上;

  2.高级职称;

  3.省审计厅授予的优秀协审人员;

  4.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的协审人员(以审计通知书为准)。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每人每天700元:

  1.中级职称、取得执业资格3年(含)以上;

  2.省审计厅优秀审计项目的协审人员(以审计通知书为准)。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每人每天600元:

  1.中级职称;

  2.取得执业资格3年以下。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根据外聘人员的学历、专业审计工作时间及工作表现等给予每人每天300元至500元的费用标准。

  对上述条件中的职称类别指工程师、经济师,执业资格指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一级消防工程师。

  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费用,除上述类别标准外,其他仍按照《浙江省审计厅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费用支付试行办法》(浙审投〔2014〕47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外聘计算机技术人员参与审计的,按下述标准支付协助审计费用。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且从事计算机专业相关工作5年(含,下同)以上,每人每天1000元(税前,下同):

????1.拥有Oracle等国外或国产数据库认证中级以上资格;

????2.拥有国际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资格;

????3.拥有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高级资格;

????4.从事计算机协审(限业务审计、信息系统审计、电子政务项目审计、审计数据分析)工作6次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且从事计算机专业相关工作5年以下、2年以上,每人每天900元:

????1.拥有Oracle等国外或国产数据库认证中级以上资格;

????2.拥有国际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资格;

????3.拥有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高级资格;

????4.从事计算机协审(限业务审计、信息系统审计、电子政务项目审计、审计数据分析)工作3次以上。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且从事计算机专业相关工作2年以上,每人每天800元:

????1.从事计算机协审(限业务审计、信息系统审计、电子政务项目审计、审计数据分析)工作1次以上、3次以下。

  2.从事计算机数据库或网络安全工作3年以上。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且从事计算机专业相关工作2年以上,每人每天700元:

  1.拥有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中级资格;

  2.拥有统招全日制电子信息类或计算机类本科以上学历;

  3.拥有211高校统招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及学位。

  (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且从事计算机专业相关工作2年以下,每人每天600元:

  1.拥有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中级资格;

  2.拥有统招全日制电子信息类或计算机类本科以上学历;

  3.拥有211高校统招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及学位。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根据外聘人员的学历、计算机专业相关工作、参与审计工作经历及工作表现等给予每人每天400元至500元的费用标准。

  第二十六条对外部人员的综合考评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等级,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对考评优秀的外聘人员可每人每天上浮100元,良好的为标准费用,合格的每人每天下浮100元,不合格的每人每天下浮200元。各部门应严格考评工作,每个审计组的优秀率不超外部人数的20%,不到1人的按1人计。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应严格审核把关,对外聘人员的职业资格、职称、职务等基本情况和实际工作情况,以及协助审计费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审计组应安排专人做好考勤记录,审计项目结束后应及时结报各项费用,按经费审批要求和权限进行审批支付。协助审计费用按外聘人员的实际工作日和费用标准计算,办理结算时,各部门应填写《审计项目聘用外部人员参与审计费用结算单》(详见附件6),经双方单位签字盖章确认,报部门所在分管厅领导同意,与正式发票、通过备案的合同、综合考评表等(组织审计,需附相应的审计业务约定书等有效合同或协议)一起作为支付依据。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管理使用外聘经费,严禁违规使用外聘经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浙江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省审计厅采用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委托等其他方式组织外部专业人员实施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浙江省审计厅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浙审办〔2013〕9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审计厅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项目计划表

  ??????2.浙江省审计厅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项目审签单

  3.借用人员协议书

  4.外部人员保密承诺书

  5.外部人员综合考评表

  6.审计项目聘用外部人员参与审计费用结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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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编号:浙审借〔20〕号

借用人员协议书

借用人(甲方):浙江省审计厅人事处

出借人(乙方):

参与人(丙方):

  根据《浙江省审计厅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因审计工作需要,经研究,乙方同意等人借用到甲方参与审计项目审计,经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时间和内容

  根据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参与项目的协助审计工作,协审时间按照审计项目实施时间同步确定,协审内容按审计项目工作需要和实施方案的要求确定。

  二、工作约定

  (一)甲方负责对丙方进行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审计业务培训,并对其进行审计工作纪律、审计职业道德、保密和廉政教育。

  (二)甲方负责指导丙方按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工作,并对丙方的审计工作结果负责。

  (三)甲方负责为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期间发生的费用按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报销。

  (四)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工作程序和统一要求进行审计,接受甲方的业务监督和管理,按规定向甲方提交所有审计工作结果,及时汇报重大工作情况。

  (五)丙方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和保密纪律及甲方其他相关规定。

  (六)丙方在协审过程中出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泄露审计秘密和违反廉政规定等情况的,甲方将按规定处理和依法追究责任。

  三、其他

  (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各执一份。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另行协商确定。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电话:电话: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丙方(签字):

电话:

日期:年月日

附件4

外部人员保密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浙江省审计厅审计现场保密管理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本人作为审计项目协审人员,了解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并庄重承诺:

  一、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自愿接受保密审查。

  二、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触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不违规留存涉密信息载体。

  三、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秘密信息。

  四、未经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著述。

  五、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

  若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承诺人签名:审计组组长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5

外部人员综合考评表

内容

  要

  素

政职诚

治业实

素道守

质德信

政组业

策织务

水协素

平调质

工工工

作作作

责态作

任度风

  心    

工工工工

作作作作

数质效效

量量率益

遵廉

纪洁

守自

法律

评 价

姓名

较好

一般

较好

一般

较好

一般

 较好

一般

较好

一般

优秀

不合

  说明:1.对人员评分在相应评价等次栏内打“√”,最后得出总体评价。

2.4个及以上的“好”才能综合评价为优秀,以此类推。

浙江省审计厅办公室         2016年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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